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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費收繳制度

時間:2024-10-12 01:07:20 制度 我要投稿

黨費收繳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黨費收繳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黨費收繳制度

黨費收繳制度1

  按期交納黨費,是黨員必須具備的一個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應盡的義務,是黨員增強組織觀念、關心黨的事業(yè)的具體表現(xiàn)。

  1、黨費的收繳。

  黨員必須本人交納黨費,按期、按規(guī)定交納黨費。如有特殊情況不能親自交納或不能按月交納時,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可以委托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預交、補交;預交、補交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對不按規(guī)定交納黨費的黨員,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不交納黨費,按自行脫黨處理。

  2、黨費交納的規(guī)定。

  每月以國家規(guī)定的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扣除養(yǎng)老金、公積金、失業(yè)保險金、醫(yī)療保險金和個人所得稅為計算基數(shù),按規(guī)定比例交納黨費。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基數(shù))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納月工資收入(基數(shù))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納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納1.5%;800元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納2%;1500元以上者,交納3%。

  離退休人員黨費交納按區(qū)機關工委有關要求執(zhí)行。

  3、晉級加薪的`交納比例。

  黨員在調整工資級別中晉級或由于作出特殊成績而晉級,增加的工資額是固定工資收入,應按調級后的月工資總額,依照固定工資的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交納黨費。

  4、黨費的上繳和管理。

  黨費的收繳是黨支部的一項經常性工作,黨支部組織委員負責按期收取黨員交納的黨費,及時上繳區(qū)直機關黨工委。黨支部要定期向支部大會和區(qū)直機關黨工委報告黨費的收繳情況。支部應按月將黨員交納黨費情況填入每月黨費收繳年報表,年終交黨員傳閱簽名后,保管備查。每年黨費上繳報告單于12月10日前填報區(qū)直機關黨工委。

黨費收繳制度2

  按照黨章規(guī)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根據(jù)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guī)定》(中組發(fā)[20xx]3號)的有關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校的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現(xiàn)作如下規(guī)定。

  一、黨費收繳

  1、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為計算基數(shù),按規(guī)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2、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yǎng)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sh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3、學生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4、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黨總支審核,報黨委批準后,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5、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6、黨員一般應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7、黨員工資收入發(fā)生變化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shù),按照規(guī)定比例交納黨費。

  8、黨員自愿多交黨費不限。黨員自愿一次多交納500至1000元的'黨費,全部上繳省委。具體辦法是:由學校黨委代收,并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教育工委轉交省委組織部。省委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jù)。黨員自愿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學校黨委代收,并提供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委組織部上繳中共中央。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jù)。

  9、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托親屬或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10、對不按照規(guī)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11、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向學校黨委組織部上繳黨費的時間為每季度一次。

  二、黨費的使用

  1、學校將按黨員實際交納黨費總數(shù)的35%上繳省委教育工委,40%下?lián)芙o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用于黨的活動,其余25%留存校一級用于黨的活動。

  2、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tǒng)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3、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的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是:(1)培訓黨員;(2)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yōu)秀共產黨和優(yōu)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

  4、使用和下?lián)茳h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對下?lián)艿狞h費,必須?顚S茫坏门沧魉。

  三、黨費的管理

  1、全校的黨費由黨委組織部代黨委統(tǒng)一管理,指定專人負責。

  2、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學校財務處代辦,并指定專人負責。黨委組織部定期與財務處進行帳目核對。

  3、黨費管理人員變動時,應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xù)。

  4、黨委組織部每年向黨委和省委教育工委報告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進行通報。

  5、黨委組織部每年對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黨費的收繳、下?lián)茳h費的使用和管理等情況進行抽查,總結經驗,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6、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guī)定的,依據(j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以及有關規(guī)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黨費收繳制度3

  一、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對黨應盡的義務,是黨員增強黨性和組織紀律觀念的具體體現(xiàn)。每個共產黨員必須按時按照標準交納黨費。

  二、凡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黨員,應按上級黨組織規(guī)定的比例交納黨費。黨支部每年不少于兩次對黨員交納黨費標準進行審核。黨員在繳納黨費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規(guī)定,認真按照應交納黨費基數(shù)計算黨費,做到準確無誤。

  三、所有黨員應自覺地向所在黨支部交納黨費。黨員的正式組織關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黨組織交納黨費。

  四、黨員應按月由本人親自交納黨費,一般在領取工資的當日至5日內,按照規(guī)定標準將黨費交給所在黨小組組長。黨小組長在5日內將收繳的黨費轉交支部組織委員,支部組織委員在5日內將各小組收繳的黨費匯總后轉交機關黨委,并將本支部的黨費收入、上繳金額登記入冊。

  五、黨員因外出統(tǒng)計、生病或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等特殊情況,交納黨費有困難的.,經支部批準,可以提前集中交納黨費,也可以請他人或家屬轉交。黨員除按規(guī)定交納黨費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許少交或不交。對于不按規(guī)定交納黨費的黨員,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六、預備黨員應同正式黨員一樣按規(guī)定交納黨費,以支部大會通過為預備黨員之日起開始交納。

  七、加強對黨費的管理。支部組織委員收繳的黨費,應建帳管理,及時造冊,統(tǒng)計清楚,按月上繳,并妥善保管好資料。機關黨委每年年底前,向全體黨員公布黨費收繳情況。任何人不準借支和侵占黨費,不準濫用黨費。

  八、黨員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

黨費收繳制度4

 。1)按期繳納黨費是《黨章》對黨員的一項基本要求,也是黨員對自己的一次黨性教育。

  (2)原則上黨員每月上繳一次黨費,特殊情況可以提前預繳,一般不得延遲繳納。

 。3)如遇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可以補交黨費,但補交黨費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4)對無正當理由連續(xù)六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

 。5)黨費標準根據(jù)中組部[1994]3號《關于共產黨員交納黨費的辦法的規(guī)定》標準,按比例繳納。

 。6)每個黨員都有自覺按規(guī)定足額按時繳納黨費的義務,一般不宜由別人代交。

 。7)黨費的收繳和管理由黨委和支部組織委員負責,支部每月向黨員收繳一次黨費報黨委,黨委每季度向某委組織部繳納一次黨費。

  (8)黨委每季度對各支部黨費收繳工作進行一次通報,某委組織部每半年對各黨委進行一次通報。

黨費收繳制度5

  第一條 按 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為計算基數(shù),按規(guī)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yè)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第二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shù),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guī)定交納黨費。

  第四條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shù),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guī)定交納黨費。

  第五條 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yǎng)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sh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六條 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1元。學生黨員、下崗失業(yè)的黨員、依靠撫恤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shù)刈畹蜕畋U辖鸬狞h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七條 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準后,困難的黨員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第八條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九條 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十條 黨員工資收入發(fā)生變化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shù),按照規(guī)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十一條 黨員自愿多交黨費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并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jù)。

  第十二條 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托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對不按照規(guī)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guī)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guī)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每年按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shù)的5%上繳中央。上繳中央的黨費應當于次年4月底前匯入中央組織部黨費賬戶,不得少繳或拖延。

  第十六條 鐵路、民航系統(tǒng)黨的關系在地方的黨委,每年按照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shù)的10%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中國人民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和中央其他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黨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統(tǒng)黨員全年實交黨費總數(shù)的5%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其他派出機構和下屬單位黨委不再向地方黨委上繳黨費。

  黨費使用

  第十七條 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tǒng)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十八條 使用黨費要向農村、街道社區(qū)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十九條 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yōu)秀共產黨員和優(yōu)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二十條 使用和下?lián)茳h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shù)人說了算。

  第二十一條 請求下?lián)茳h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lián)艿?黨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

  黨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tǒng)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承辦。

  第二十三條 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內設的財務機構或者同級黨委的財務機構代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制定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于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第二十五條 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yè)務水平。黨費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先培訓,后上崗。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黨的基層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jiān)督。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第二十七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可以留存黨費。具體留存單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jù)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留存比例應當向基層傾斜。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向中央組織部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是: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結存的數(shù)額;黨費開支的主要項目;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等。

黨費收繳制度6

  第一章 黨費收繳

  第一條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為計算基數(shù),按規(guī)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企業(yè)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黨費計算基數(shù)不包括以下項目:個人所得稅、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含個人和單位繳存部分)、職業(yè)年金、企業(yè)年金、住房補貼、交通補貼、公務用車補貼、通訊補貼、加班補貼、誤餐補貼取暖費、防暑降溫費、物業(yè)費等改革性補貼,以及針對少數(shù)地區(qū)、部分單位、特殊崗位、部分人員發(fā)放的津貼補貼。

  第二條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后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shù),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guī)定交納黨。

  第四條依靠撫恤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shù)刈畹蜕?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五條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準后,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六條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七條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八條黨員工資收入發(fā)生變化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shù),按照規(guī)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九條基層黨組織年初核定黨員月繳納黨費數(shù)額,年內一般不變動。每名黨員月交納黨費數(shù)額一般不超過1000元,黨員自愿多交黨費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組織代收,并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遞交到集團黨委,通過區(qū)委市委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jù)。

  第十條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托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一條對不按照規(guī)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十二條黨組織應當按照規(guī)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guī)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二章 黨費使用

  第十三條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tǒng)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十四條使用黨費要向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十五條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yōu)秀共產黨員和優(yōu)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十六條使用和下?lián)茳h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shù)人說了算。

  第十七條請求下?lián)茳h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lián)艿狞h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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